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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族传统体育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 : 2016-10-27 14:29:00   点击量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民族传统体育协会(简称北京市民族体协,英译为BEIJING ETHNIC TRADITIONAL ATHLETIC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市民族体育爱好者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保护、服务、展示民族文化工作的基本方针。根据新时期的形势和任务,以发展民族体育、增强民族体质、振奋民族精神为目标,大力挖掘整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推广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开展民族传统体育赛事,带动全市各民族群众全民健身体育活动,促进民族团结,社会和睦,为首都世界城市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主办单位是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体育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西街79号3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宣传党的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二)以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为主要内容,开展充分体现民族特色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的科学研究和推广工作,弘扬民族文化。

(三)开展传统体育项目比赛,主办、承办各级各类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赛事。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考查、审核工作,开展传统体育项目咨询服务。

(五)组织参加和观摩全国民族传统体育比赛和表演活动,以及参与国际、国内各种有关民族传统体育的交流和体育活动。

(六)深入开展传统体育项目的挖掘和鉴评等工作。

(七)进行传统体育项目的创编、音乐制作及器材、服装等开发设计。

(八)拓宽渠道,做好民族体育文化产业资源开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会员资格

1.单位会员资格

单位会员要模范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重视民族工作,为全市民族体育文化工作做出贡献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企业、活动基地、训练基地、民族社区(乡村)、健身俱乐部(队伍、站点)均可申请成为民族体协单位会员;

2.个人会员资格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致力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为促进民族体育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努力工作。

(2)团结各民族群众,热心民族体协工作,积极完成会里委托的任务。

(3)在民族体育方面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或取得一定成绩。

(4)有一定的组织能力,作风正派,有较高的文化素养,身体状况较好。

凡具备以上条件的个人,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23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主席。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主席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常务理事会、主席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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